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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岳岐峰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卫生部认定的其他性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性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性病防治工作,领导本地区性病防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性病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性病的预防、监测,医疗单位负责性病的治疗。

第二章 性病防治

  第七条 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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