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五十人以上会议,由各部门报请分管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请市长、副市长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批准,必要时报省长批准。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市,个别确需开到县的,经秘书长审核后,分别报省政府常务会和分管副省长审定。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沈阳军区、省军区的领导同志出席,须事先报请分管副省长批准。
(四)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省政府承担;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以省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承担。
要厉行节约,各种会议不得自行提高会议补助或其他列支标准,不得采取拉赞助或摊派等方式转嫁经费负担。
三、会议的承办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承办;省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承办。根据会议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准备必要的会议材料。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均由办公厅作会议纪录;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必要时由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发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由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确定。
(三)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四)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综合部门和主管部门承办。
(五)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六)省政府主持召开的和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一周内,将会议材料(包括通知、签到单、会议印发的材料、音像资料等共三套)整理立卷,送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存档。
四、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不得带随员。如有特殊情况或外出不能出席会议,须由本人或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事先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请假,并委托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