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会议管理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1993]59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召开与议题的确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省政府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政府的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根据需要扩大到省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和市长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出,省政府办公厅(指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凡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事先审核和协调。需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须经分管副省长组织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通过;未经协调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确定。
(二)省政府工作会议和部门工作会议
研究部署全省性的工作,并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会议,由省政府主持召开,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研究部署全省性某一方面的工作,并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确定。
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确定。
二、会议的审批
(一)严格控制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凡是能用电话、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就不要召开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提倡开小会、开短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就不单独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就不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二)凡属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会议(含电话会议,下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有关部门应提前十天以上将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规格、时间、参加人员和经费等)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送审批。
1、由省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意见后,送请分管副省长审定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以省政府名义由部门主持召开的会议,经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省长并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