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政府革命烈士批件,由省民政厅拟稿,直接送分管副省长签发,由民政厅代省政府行文。
8、成立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由省公安厅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的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批,由省公安厅行文。
9、成立、调整、撤销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上送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调整大专院校专业设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由省教委行文。
10、成立、调整、撤销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批,由省教委行文。
11、成立、调整、撤销技工学校,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经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批,由省劳动厅行文。
12、国家建设划拨、征用土地,在省政府审批权限以内的(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两千亩以下),由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并代省政府审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两千亩以上),由省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由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报国务院批准。
13、省辖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常务会议审定,由省政府行文批复。
14、建立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须分别由省经贸厅、科委、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由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省政府行文。
15、建立、调整、撤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分别由省建设厅、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报请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常务会审定,由省政府行文。
16、免税接受境外捐赠价值一万元以上一般物资,属外事往来中捐赠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属侨胞、台胞和经贸往来中外商捐赠的,分别由侨办、台办和经贸厅代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省政府批件。其中,免税接受捐赠机电产品(含车辆),属外事往来中捐赠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属侨胞、台胞捐赠的,分别由侨办、台办审查提出意见,由省经委代省政府审批并下达省政府批件。其他情况下免税接受捐赠,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报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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