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反馈程序
省长、副省长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各方面直接主送领导个人的文件、信件上的批示需要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落实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批示精神,交由有关部门按照办理,同时提出办结时限,办结后将办理结果用《领导批示办理情况》向作出批示的领导进行报告。
六、若干经常性重要事项的送审程序
1、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省计委、经委拟订或审查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的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2、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拟订并报省政府,经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核,提请常务会审定。财政支出,计划内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的支出,在省人大授权范围内的,由财政厅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上送审批。其中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会同分管副省长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长审批,三百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常务会审批。动员预备费的一律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查后报常务会审批。
3、设置行政、事业机构,调整行政、事业编制,由省编委审批并行文。其中须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上送审批。经会议讨论后需要由省政府行文或由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的,由省编委办代拟文稿,送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办理行文。
4、成立、调整、撤销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经省编委审查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请分管副省长审核,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意成立、撤销的,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同意调整的,登辽宁政报,不另行文。
5、成立、调整、撤销工商企业,由省经委审批,其中重要的,由省经委报省政府审批;成立、调整、撤销涉外企业,由省经贸厅审批,其中重要的,由经贸厅报省政府审批;成立、调整、撤销企业集团,由省计委审批,其中重要的,由计委报省政府审批;成立、调整、撤销股份制企业,由省体改委审批,其中重要的,由体改委报省政府审批。
6、调整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及建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按一般文件的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审定。其中调整县和县以上行政区划和建制,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请常务会审定,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