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正式行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联系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题。
三、报送省委文件的送审程序
省政府各部门凡拟报送省委讨论、审批的文件,事先均须经省政府审定。
1、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凡是由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省委转省政府会签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并报请省长审定。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并报省长审定后,转省委发文。
2、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凡是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由省委办公厅转省政府办公厅会签的,省政府办公厅可按文件的重要程度和领导分工,酌情由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应先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按一般文件送审程序送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定后,由办公厅转省委办公厅发文。
3、省政府领导成员分管工作事项需转请省委领导成员审定的,事先应先请省长审定或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省长或常务会议审定,一般不直接转请省委领导审定。
四、出国、赴港澳批件的送审程序
1、省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分别授权省外办、经贸厅、科委拟稿、审核、发文。其中涉及副厅(市)级以上干部出访事项,需要送省政府审批的,由省外办统一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其中副省级以上干部出访,须提请省长或常务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正厅(市)级人员出访,须请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副厅(市)级(含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副职)干部出访,须报请分管副省长并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党委、人大、政协副厅(市)级以上干部出访,经省委领导同志审定后,由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签发。
2、向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申报赴香港事项,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代省政府办公厅草拟文稿,送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由办公厅行文申报。
3、审批办理国际海员证书事项,由省交通厅审查并代省政府起草批复,经办公厅审核,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由省政府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