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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项送审程序实施办法

辽宁省政府公文及重要事项送审程序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1993]59号)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文件的送审程序
  拟送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的公文,一般均须按规定的程序,首先交由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登记,然后分别进行处理:
  1、拟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经文电处审核后,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
  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一般应根据文稿的内容和省政府领导工作的分工,批请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审定。秘书长、分管副省长认为需要送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或按规定须由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的,批请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按规定须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提请列入常务会议题。
  根据规定须送请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的文稿,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请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2、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主送省政府的文件,省直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首先经文电处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对其中重要的,分管副主任可批请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定;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如认为有必要,可批请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根据规定应当送请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的,办公厅分管副主任也可以批请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3、送请领导审核签发的文件的传递,均由文电处负责,尽量避免领导之间自行传递,以免文件丢失。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凡未按正常程序上送的文件,省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二、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程序
  凡是拟以省政府名义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令发布、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经省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印发的省政府规章草案,均须经省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协调,并提出审核协调意见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从文字和行文方式方面进行复核,并按一般文件的送审程序送请分管副省长审批,经分管副省长协调一致后,属于拟提请省人大审议和拟由省政府令发布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属于拟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和由主管部门印发的,送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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