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1988〕113号)
沈阳市“振兴奖”实施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发布)
第一条 为奖励在改革开放、振兴沈阳经济、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速沈阳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设立沈阳市“振兴奖”。
第二条 沈阳市“振兴奖”,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振兴沈阳经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凡在改革、开放中对振兴沈阳经济、推动沈阳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符合受奖条件 单位(包括在沈的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和个人(包括外籍的专家学者等),均可被授予沈阳市“振兴奖”。
第四条 受奖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沈阳市“振兴奖”:
(一)经国家认定或表彰的重大发现、发明或重要理论创新项目。
(二)应用于振兴沈阳经济、推动沈阳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新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产新品种等)及重大合理化建设,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
1、达到国际第一流先进水平的;
2、位居国内第一流先进水平之冠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加速两个文明建设有重大作用,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在城乡重要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环境污染治理、企事业技术改造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国际性的发明展览会上获金牌奖、在全国产品、工程质量评比中获金牌、获得全国质量管理金奖、节能金奖、国家发明奖和自然科学三等奖以上的、以及获国家科技进步和国家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负责人和突出贡献者。
(五)在改革开放中,在经济、科研、教育、医药卫生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五)工、交、建、农、商、财等企业单位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统计部门认定,成为全国同行业的第一名的企业负责人和突出贡献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电视、广播等方面,创作出意义重大、并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作品或在世界性大赛(含区域性)及世界性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的;三次取得世界性体育大赛冠军的;在公安、司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