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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组织科技力量为振兴沈阳经济服务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企业,能够在三年内扭亏为盈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予罚息。第一年实现税后利润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可提取20%奖给承包者;税后利润超过五万元以上的部分,可再提取10%奖给承包者。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业余兼职活动。对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的转让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经本单位证明,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持个人法律保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全部归己。
  使用单位的资料、仪器、设备应向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
  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业余技术服务活动,可从纯收入中提取40-6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创办或领办个体、私营等科技事业机构,并担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科技行政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方式创办个体、私营等科技事业机构,并担任该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企业列入市、县(区)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可以按《沈阳市工交企业内部技术开发项目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沈政办发〔1988〕22号)有关规定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或者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自行研制新产品的,经市财政局、银行、计经委和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认定后,银行可予优先贷款;创出部级名优产品或出口创汇产品的,银行给予最低档次利率的贷款。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价格可以自定。
  第十九条 对有贡献的工业企业科技人员实行休假制度。凡承担市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研制项目,获市科技进步奖或新产品奖的工业企业中级科技人员可以休假15天,高级科技人员可以休假20天。对应休假而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科技人员,企业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第二十条 企业吸收科研成果所生产的新产品,可从该项成果当年利润中一次性提取1-5%的酬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成果消化、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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