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试基地的中试产品所得收入,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中试基地电力增容集资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缓、减、免缴。
(四)中试基地用于实验、试制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可以纳入市调剂计划,物资部门予以解决。
(五)兴办中试基地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信贷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发放贷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可以在贷款项目的新增利润中税前还贷。
第七条 科研机构承包、租赁、兼并企业由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其中,需办理免税手续的,应事先经市科委认定、市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各类独立科研机构应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试行股份制、租赁制。
实行院(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公益型科研机构,在经费包干、积极创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编制。
实现经济自立的公益型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九条 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每削减或抵拨10%的事业费,允许增发0.3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其中有事业费拨款的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其奖金在划拨的经费中列支的不超过二个月基本工资,其余由单位预算外收入中自行解决。
科研经费全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其税后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 市属科研机构经沈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自行评聘科技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仅限于院(所)内有效。
第十一条 市每年进行一次“明星科研院所”、“优秀科技实业家”评选和表彰活动,奖励对发展我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机构(含中央在沈科研院所)和人员。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经营管理者。
对长期没有经济效益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停止事业费拨款、院(所)长就地免职、亮“黄牌”警告或者关、停、并、转等措施。
第三章 科技人员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为本单位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单位可以根据新增效益状况,改善其居住条件,购房费用可以在企业新增税后利润或留利中列支。不需要解决住房的,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最多不超过二万元)奖励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