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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10、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四至七年。

六、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单位减免税,由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由领导小组、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七、从现在起到二○○○年,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所缴各项税款,按预算级次入库,入市库部分,由市财政局列专项基金,用于开发区建设。

八、市工商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专项贷款,用于开发区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的发展和建设,贷款可税前还贷。生产新技术出口产品给予优先贷款。

九、开发区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单项规定和管理办法。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南湖科技开发区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三月份确定的以开发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和激光技术为重点的对外开放型的试验区。
  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讲话提出,试验区是相对独立的,享受的政策是优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是自我统一的,有不受外界和上级干扰,独立行使本试验区全面管理权限,实行特殊政策,特事特办。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现将本规定主要条款根据这些讲话精神作如下说明:  一、为了加强对南湖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加快开发建设速度,独立行使对试验区全面管理权限,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明确了“开发区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授权,享有市一级计划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独立的全面的管理;”“开发区内土地规划、征地,投资立项”;“新技术性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科技门点”和免减税的审批权限及手续。

二、为吸引国外客商和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及科技人员个人来开发区投资和创办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机构,规定了“集体和个人”同全民一样在十个方面享有优惠待遇,主要内容是:

  1、在减免税收方面:经审查批准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新技术性生产经营所得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开办的单位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内,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含中试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科技一条街的科技门点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头二年允许兼营非技术性商品(免税内控)。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出口产品的出口关税。“三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的30%税率八折征收所得税。其中新技术怀产品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本开发区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开发区内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四费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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