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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2、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文件验放。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对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3、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对外并授予外贸经营权。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和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审批,其余由企业自行审批,外汇由企业自行解决。
  4、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三好科技一条街科技门点,应以经营自我开发的新技术产品,进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为主,相应地经营其它新技术产品。科技门点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科技门点开业的头两年,允许兼营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商品。
  5、开发区内的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八折征收所得税;其中新技术产品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其它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6、开发区允许客商以技术(专利权、技术秘密等)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
  7、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按百分之十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8、开发区内经领导小组和市规划局科技开发区规划小组审批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建筑施工由上述单位一次性审批即可发证施工。
  9、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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