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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沈政发〔1988〕50号)


          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布)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适应我市划入辽东半岛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需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技术,建立新兴产业,促进南湖科技开发区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湖科技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划定十五平方公里的区域,开发建设以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激光技术和新型材料为重点的外向型的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开发试验区。

二、开发区成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享有相当于市一级计划管理权限,对开发区进行全面管理。

三、开发区内从事新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性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科技门点,经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给予办理税务登记。


  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征地、投资立项须经领导小组和市规划局科技开发区规划小组审批。

四、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提供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鼓励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以各种投资形式兴办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办法来开发区创办,领办、承包和租赁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集体和个人创办的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待遇:

  1、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新技术性生产经营所得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开办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含中试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开发区和企业二八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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