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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而合营、合作期满后资产归中方所有的;
  2.受酸性、碱性、腐蚀性强烈的设备和常年处于震、颤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提高使用率,增加使用强度,常年处于连续运转的机器、设备。
 三、积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应自求平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汇平衡暂时确有困难者,可按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视能力调剂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收支平衡,对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须向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产品,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推销,实行综合补偿。
  (三)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组织一些商品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外方合营者对外销售。该项出口的外汇留成,除留给供货单位的以外,留给地方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
  (四)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已批量生产,性能质量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交货期适应需要的,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应优先向其订货。其货款可以全部或部分用外汇支付,所节约的外汇额度,其中三分之二留给用货单位,三分之一留给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于这类以产顶进的商品,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品名表,按表管理。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
  (一)对已经签约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所需钢材、水泥、木材、石油及其加工品、有色金属、汽车用油等,凡列入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和各市物资部门,按当地国营企业待遇优先供应;对今后新签约的,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所需物资,凡未列入计划的,由企业自行采购,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中所需水、电及通讯设备等,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数量或实际需要量,优先保证供应。
  (四)凡有关部门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所需一切原料、动力等,由双方签订合同,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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