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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发展盲人按摩医疗事业。对取得按摩医疗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应当优先安排从业,或者扶持开办盲人按摩诊所。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障碍体育设施,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训练、比赛、排练、演出期间,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应当支付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安排出版、播映、演出供残疾人阅读、欣赏的图书读物和视听作品。

第六章 福利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应当减免其村提留和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完善包户助残活动,妥善照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温饱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定期、不定期的救济或者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十二条 保险部门应当为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投保提供方便。
  医疗机构对伤残疾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应当优先就诊。
  第三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要求投靠其近亲属的残疾人或者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安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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