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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废止

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防教育体系。
  第四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要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凡在我省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收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八条 接收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一般性国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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