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并全部留给企业。其分配使用比例为60%用于发展事业,20%用于集体福利,15%用于职工奖励,5%留作开发企业的后备资金。超过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十五条:科技开发企业可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其海外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开发企业可以搞委托研究,难题投标等。在实行企业化(即成本核算)核算的前提下,有权申请贷款,并用经营成本盈利按期归还国家贷款。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科技开发企业所进行的技术经营活动,必须执行
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按规定到包头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鉴证登记。
第十八条:科技开发企业中已同原工作单位脱钩的国家职工,按规定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组织关系,可由该科技开发企业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凡未经包头市科委或旗县区科委审查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一律不得开业,擅自开业的,按《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地区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包头市科委
包头市体改办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