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六部门关于《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1988〕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内蒙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科委、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包头支行、农业银行包头支行联合制定的《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四日
包头市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开发企业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科技力量,为“四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企业系指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并按审批程序建立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机构(以下简称科技开发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企事业科技开发机构和民办科研单位。
第三条:获准建立并依法登记的科技开发企业,其财产和正当的经营服务活动及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申请建立科技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注册资金一万元以上;
三、有三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包括离退休科技人员);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场所、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凡是申请建立科技开发企业,必须向市科委或向所在旗县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技开发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组织章程;
三、资信证明及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技术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