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九九二年六月二日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凤岐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包头市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
(1992年6月4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吸引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来本市投资,加快发展我市外向型经济,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以各种形式兴办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可以享受《
包头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中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关于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的投资形式外,还可以购买本市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实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也可接受委托承包或租赁本市企业。
第四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减按1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