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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集资建房暂行办法

  (三)个人集资:住宅综合造价的30%。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担保向市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办理住宅储蓄和住宅借款。此类集资参加者只获得住房使用权和直系亲属继承使用权,住房不交租金,在住房期内集资款不予退还。
  第九条 对确无经济来源的救济户由各区政府负责安置。
  第十条 房屋维修与管理
  (一)室外公共部分由产权单位维修;
  (二)室内部分由住房自己负责维修;
  (三)房屋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所在单位可用于集资建房的资金有:
  (一)按规定应提的住房折旧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资金以及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用于建房的资金;
  (三)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房租收入;
  (四)从预算外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住宅建设的一切资金。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宅建设资金和筹集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呼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集中管理,由市房改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情况,在解危解困期限内减免:建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筑税金;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开发费,用电增容费,施工占道费;免购重点工程建设债券。
  第十四条 计划部门要积极支持集资建房,优先安排住宅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物资部门尽量供给计划内50%的平价建材。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全市解危解困工作,由市房改办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动全市各单位住房困难户的调查和登记工作,建立困难户的住房档案。
  (二)制定全市解危解困政策,审定建房的选点、规划设计,审批建房标准、优惠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统一部署。
  (三)审批各旗、县、区、委、办、局及各有关系统的解危、解困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房源落实情况和分配情况。
  (四)督促指导工作,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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