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集资建房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建设,尽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房的对象
(一)呼市市区各单位的正式职工和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居民。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和居民原则是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每户只能参加一次。
第二章 解危解困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危房户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各自负责,制定具体规划妥善安排,在三年内予以解决。
第四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做好危房户、困难户的安置工作。
在没有解决危房户、困难户的住房以前,各单位的房源不得安置改善住房条件的住户。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为职工多建住房。
第五条 被拆迁的单位和住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安置执迁户新分配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拆迁的私有房产,按拆迁补偿规定作价,价款用于抵销新房的集资款或购房款,多退少补。
第七条 被拆迁的私房户不愿集资者,其住房自行解决或按城市统一规划要求和规定面积自建住宅。
第三章 住宅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集资建房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部分构成,新建的解危、解困房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的政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一)政府扶持:补贴解危、解困住宅综合造价的30%。
(二)单位补贴:困难户的申请人所在单位补贴不低于住宅综合造价的40%(若一户家庭成员在几个单位,原则上共同承担)。单位资金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单位补贴后,该房产权归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