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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一)法律方面的认定;
  (二)技术合同标的技术认定;
  (三)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四)核发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五)核定技术性纯收入。
 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科委、自治区物价局内科字(1989)第98号《关于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执行,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技术合同登记表”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未经登记的合同,银行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可享受财税奖励等优惠政策。需提取奖酬金的,应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关报送受让方出具的项目验收证明、合同文本、成本核算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填写“报酬费支付单”,并加盖呼和浩特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当事人凭此支付单到银行提取技术贸易奖酬金;需办理科技信贷的,同时向银行报送技术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登记表”和项目有关资料,符合国家减免税收条件的技术合同项目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在企业管理经费中列支,不能在成本中分摊或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不能在事业费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 经市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的提取比例按《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技术合同登记、骗取奖金和减免税待遇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会同市工商和税务主管部门令其补交税金、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撤消其技术合同登记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财税与奖酬金等优惠政策,并处以合同成交款1~5%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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