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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工作暂行规定
 (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科委颁布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各单位、职工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土、托、郊及市三区所属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到旗、县、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登记。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均应按本规定实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省、市、县计划项目的技术合同,应提交各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并附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涉及科技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核定密级机关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应提交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技术市场管理机关登记后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并准予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全区统一制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统一政策,严格掌握纯技术性收入中奖酬金的审批标准,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与登记工作。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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