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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失效]

  被拆迁户的住房从个人所有住房解决的,按原拆除房屋的补偿费加一倍发给。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住房和其他住房被拆迁,按户发给搬迁补助费。需要第二次搬迁的加一倍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按协议确定的回迁户,临时安置住房的按现行住房租价,由建设单位发给房租费。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自建的凉房等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区域内的私有、公有树木,能够移植的由建设单位发给移植补偿费,当年种植的不发移植补偿费;不能移植需要砍伐的,按园林部门规定标准由建设单位发给补偿费。
 第十九条 拆迁供电、电信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费手续。有关部门应按协议期限拆迁,不按期拆迁影响建设工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拆迁临时性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结构和现状给予适当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建设单位另选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归定,申请临时用地,由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自行迁建。
 第二十一条 违章建筑物和迁腾违章用地,由违章单位、个人无偿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建设单位代为拆除,以拆除的旧料抵偿拆除费用。
  临时商业网点用房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城市居民住房的安置:
  (一)在拆迁区域内,统一由建设单位建筑住房的,可按协议对被拆迁户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户可自找临时住处,或者由建设单位临时安置。
  (二)协议不回迁的被拆迁户,可以由建设单位安置,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安置。
  (三)对无人居住的危房、凉房或者经批准建造的临时性房屋、设施,只作价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四)对被拆迁户按原住户、原户口、原居住人口,参照原居住面积进行安置。每户四口(含四口)人以下的为二室,每户五口(含五口)人以上的为三室。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计一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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