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决议》(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决议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199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划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规定外,同时按本办法给予优惠。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和有偿划拨两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给予如下优惠:
(一)成片综合开发土地,兴办以工业为主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30%,小片批租的优惠20%;
(二)开发荒山、荒地,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减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