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区保密工作。
盟市、旗县保密工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系统、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机关、单位应接受保密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
第四条 凡属国家秘密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按照
《保密法》和
《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依据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