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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发展和完善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住房、供气、供热等事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健全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减轻企业负担。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企业将其所属运输、医疗、科研机构和其他福利型机构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的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各盟市及有条件的旗县都要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动仲裁等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和自治区指令性计划产品目录外追加指令性计划,强令企业执行的;
  (二)违反规定,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干预、截留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四)限制企业产品销售或对企业采购物资进行干预或垄断的;
  (五)截留企业自营进出口权,限制和干预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或平调、挪用、挤占企业留成外汇的;
  (六)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和项目立项、开工权,拖延审批企业投资申请或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截留或无偿调拨、硬性集中企业留用资金,干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资产的;
  (八)干预或截留企业联营兼并权,阻挠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
  (九)干预或截留企业劳动用工权、硬性规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干预企业依法辞退、开除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经理),或干预厂长(经理)行使副厂级和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十一)干预或截留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硬性规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的;
  (十二)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或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考试、考核的;
  (十三)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集资项目或提高标准,对拒绝摊派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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