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有权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封锁、限制。
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必须按定货合同收购。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有权要求自治区计划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生产的产品,企业可自行销售。
第六条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其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供货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供货。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企业有权提请计划下达部门督促其履行;仍不履行的,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可以不生产以该物资为原材料的指令性计划产品。
企业自行选购生产所需物资,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和串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不得为企业规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强行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使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出口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与外商共同商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经贸厅、经委应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经国家批准获得自营进口权的企业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国家赋予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各项权利,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支持和鼓励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其他企业采取联营、合作、参股、兼并等方式组建集团,带动其他企业扩大进出口业务。
凡有条件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均可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方法,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
企业有权根据进出口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人员名额。自治区所属企业由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企业由盟市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有关部门要允许和支持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出国人员办理长期护照。外事、经贸、人事、公安、外汇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出入境手续。
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分配给企业的留成外汇,外贸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分配给生产企业,进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按规定应退还的税金,必须全部返还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或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和有偿上交外汇后应返还的人民币。
第八条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向国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购买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也可向境外投资或开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