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赫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为企业法人的资产,企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的,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调整经营范围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给予明确答复。
指令性计划由国务院和自治区计划部门下达,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计划部门外,自治区各部门及各盟市、旗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四条 属于国务院物价部门和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少数产品,由自治区物价部门编制下发目录,企业对目录以外的产品自主定价。
盟市、旗县物价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享有企业产品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