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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七、 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社员利用农闲或工余时间发展家庭副业是正当的,应当受到鼓励和保护。可以在保证完成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利用零散原料,进行磨豆腐、漏粉条等加工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社员从事编织,和在一定范围内对野生物的猎取、采集等副业生产。产品由个人自行处理。
  农林牧区的手工匠人,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手工作坊;可以自愿联合组织手工业生产小组;也可以持生产队证明个人走乡串户做活。不论哪种形式,都要服从生产队领导。经生产队同意,可以向生产队交钱记工,参加分配;可以给生产队缴纳公积金、公益金和一定的管理费,收入归已,交钱买口粮。
 八、 关于农牧业税收政策
  牧业税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暂行免征。
  农区连续三年(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吃返销粮 , 人均分配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穷队,也仍按一九八0年二百九十八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九、 继续搞活管好农(牧)贸市场
  生产队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多余的农、畜、副产品,可以自由上市。
  社员自己生产的农、畜、副产品,允许自由上市;社员利用农闲时间搞小量的贩运,只要经生产队同意,不雇工剥削,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掺假哄骗,牟取暴利,对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有好处, 也应当允许。 但不得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搞贩运。
  城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可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不论集体或个人,凡上市产品都要遵守地方政府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要切实加强对农(牧)贸市场的管理,对于那些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暴利等投机倒把活动,在弄准事实的基础上,大宗的,为首的,要坚决地依法予以制裁,以便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使刚刚活跃起来的农(牧)贸市场进一步繁荣起来。
 十、 整顿好社队企业
  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社队企业逐个检查整顿,凡是原料来源无保证(或与大工业、先进企业争原料)、技术条件不具备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无销路的企业,都要做好工作,停办或转产。今后需要加强和新办的社队企业,主要是那些能够利用当地自然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编织业;能够利用农村牧区零散农畜产品为原料,并直接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烧制、酿造、毡房等加工作坊。但要注意克服盲目浪费、重复建设等现象。
  社队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调拨和占用其产品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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