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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牧区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布告
 (一九八一年二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区农牧业战线努力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 落实党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农牧业生产正在恢复和发展,形势很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以牧为主,农牧林结合,因地制宜,各有侧重,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加速农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克服左的错误思想,执行正确政策,搞活经济。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我区农牧业政策问题特作修订补充,布告周知。
 一、 大力种树种草
  自治区和各级有关部门要层层做出规划,全区各级党、政、军机关,各部门,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牧区都要根据统一规划,明确绿化范围,按要求完成种树种草的任务。
  规划要从实际出发, 国家、集体、个人适合谁种, 就让谁种,或者国、社、队、个人联营, 谁种归谁所有。 房前屋后种树,搬迁时可作价转让。对种树种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种树种草要予以法律保护,“禁止开荒,保护森林牧场。”对破坏森林和草牧场者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 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和社员的民主权利
  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农、牧、林、副、渔各业,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 有支配其生产资料、 安排作物种植、安排牲畜品种和畜种、决定增产措施、决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决定生产责任制形式,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等项自主权。
  生产队所辖范围内的小片自然灌木林、芦苇场、发菜、蘑菇等自然资源,归生产队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牧区滥垦、滥砍、滥伐、滥采。
  生产队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保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生产队干部要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社员大会有权罢免。要坚持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基本建设等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要经社员群众讨论。
 三、 因地制宜地落实生产责任制
  根据中发(1980)75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社队,因地制宜地实行定额管理、小段包工、专业联产、包产到组、 包产到户、 大包干、“两定一奖”(或三定一奖)等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队和社员群众有权根据本队实际选择一种或几种形式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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