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私有房产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同政字〔1987〕57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买卖房产必须到大同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卖私买房产或利用房产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 私有房屋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售房者房屋自住有余,产权明确,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件。凡售房者已居住公产房屋的,其私房不准出售。
2.买方应具有大同市常住户口证件,以自用为目的。买房后三年之内一般不得将所买房产出售。后若出售,须扣除折旧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3.出售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扩建的房产,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售。
4.凡属继承、赠与、交换和分家析产的房产,必须提交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和房产所有证。
5.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后产权发生转移的房产,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和房产所有证。
6.遗失房产所有证者,出售其私产房时必须提交申述原因的报告,街道办事处证明,并经房管部门核实无误方可成交。
7.出售本市建城区和郊区镇建城区内由个人自筹资金、投工投料兴建的房产,卖方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8.凡出售已出租的私有房产,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9.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产需出售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行房产交易:
1.产权有纠纷未经确认为合法的私产房;
2.已出租给他人居住因出卖逼迁其住户的房产;
3.已批准为城市改造或扩建地域内的房产;
4.拖欠国家房地产税的房产;
5.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户口冻结的房产;
6.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产;
7.临时房屋、违章建筑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