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并政发(1992)1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做好吸引外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太原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
中方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外商投资企业计划供应的物资纳入行业管理渠道。
太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协调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批、审查或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
(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章程情况;
(三)协调投资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管理和生产经营的统计工作,负责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五)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出国人员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