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代理费用减、缓交比例最高不超过标准费用百分之五十,缓交部分可在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后或专利授权后三年内归还。
第六条 专职专利代理机构在完成省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后,可从超额工作量收取的费用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作为专利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计入奖金总额。
专利代理机构提取劳务费,必须填写《提取劳务费审批单》,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审核盖章方可办理。
第七条 兼职专利代理人按收取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提取劳务费。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专利服务收入(扣除按规定纳税和付出劳务费后)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专利管理部门作为省专利发展基金。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除提取的个人劳务费、上交的专利发展基金和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外,其纯收入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并参照国家和省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建立三项基金,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奖金发放按中央和省对科研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收入纳税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专利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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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收 费 标 准 (元) │
│ │ 项 目 ├──────┬──────┬──────┤
│号 │ │ 发 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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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申请手续费 │ │ │ │
│ ├─────────────┼──────┼──────┼──────┤
│ │(1)基本代理费 │100/件 │100/件 │100/件 │
│ ├─────────────┼──────┼──────┼──────┤
│ │(2)代写请求书、说明书 │ 200 │ 150 │ │
│ │ (20页以下)、权 │ ~ │ ~ │ │
│ │ 利要求书(一项独立权│ 300 │ 250 │ │
│ │ 利要求)、摘要 │ /件 │ /件 │ │
│ ├─────────────┼──────┼──────┼──────┤
│ │(3)说明书超过20页,每│ 100 │ 100 │ │
│ │ 另加10页以内 │ │ │ │
│ ├─────────────┼──────┼──────┼──────┤
│ │(4)增加独立权利要求 │ 60/项 │ 60/项 │ │
│ ├─────────────┼──────┼──────┼──────┤
│ │(5)代写从属权利要求 │ 20/项 │ 20/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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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申请实审 │ 100/件│ │ │
├──┼─────────────┼──────┼──────┼──────┤
│3 │办理提前公开、撤回申请、新│ 20 │ 20 │ 20 │
│ │颖性宽限期请求手续费 │ /项 │ /项 │ /项 │
├──┼─────────────┼──────┼──────┼──────┤
│4 │代写复审请求书费(见注3)│ 200/件│ 100/件│ 8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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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写异议答辩书费(见注3)│ 250/件│ 200/件│ 100/件│
├──┼─────────────┼──────┼──────┼──────┤
│6 │代写异议书费 │ 200/件│ 150/件│ 100/件│
├──┼─────────────┼──────┼──────┼──────┤
│7 │代写无效宣告请求书费 │ 300/件│ 200/件│ 1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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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著录项目变更、期限延长请求│ 10 │ 10 │ 10 │
│ │手续费 │ /件 │ /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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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代写专利权转让注册请求书费│ 30/件 │ 30/件 │ 3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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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制许可的专利使用费的请求│ 50 │ 50 │ │
│ │裁决手续费 │ /件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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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手续│ 80 │ 80 │ │
│ │费 │ /件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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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请专利权续展手续费 │ │ 20/件 │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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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代交申请维持费 │ 5/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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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缴付专利年费的手续费 │ 10/次 │ 10/次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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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检索费 │国防库75~80/题,国内库30/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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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聘担任专利顾问 │2000~3000/年,协议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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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施中介费 │不超过成交额10%,协议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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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附图、打印、复印 │收取实付费 │
├──┼─────────────┼────────────────────┤
│19│代理诉讼 │按省司法厅、省物价局(1988)晋司字 │
│ │ │24号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