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文件
(晋科专发〔1988〕224号)
关于颁发《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科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国专发法字(87)第220号《关于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专利管理处反映。
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统一我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办法和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下述三类专职专利代理机构:
(一)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批准成立并在我省专利管理处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服务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专利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来源,企业单位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专利代理费用者,可向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请求,或向省专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