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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省投资方委派到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按企业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生产性的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房产税5年。
  《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第二条所列两类企业和鼓励投资的行业,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从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房产税10年。本款同样适用于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太原市、大同市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政策,经市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三)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设立的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在享受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投资开发的能替代进口的产品,经省经委鉴定确认,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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