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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费可优惠30%,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抵押。土地转让时的增值部分,当地政府适当收取土地增值费。
  第七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
  (一)工业用地为50年;
  (二)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
  (三)住宅用地为70年;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为50年;
  (五)其他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第八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
  投资于农、林、牧、渔项目的,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免缴场地使用费10年。
  第九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按当地市场价格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运输,由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纳入全省的对外经济贸易运输计划,给予保证。内销产品的运输纳入全省的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企业可购置专列和建立汽车运输队运输本企业产品。
  第十一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所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需进入公用网的,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需安装用户交换设备的,在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继线;需租用长除通信专线的,优先提供。
  第十二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在国内的运输费用和电讯、邮政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三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生产所需物资,市场不能满足的,由各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重要项目可通过省基建物资承包公司组织供应。
  第十四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银行凭企业工资表付给现金。
  第十五条 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可自行招收职工,签订劳务合同。招聘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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