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1988〕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科技体制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六日)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颁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坚定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在改革科技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改革独立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科研与生产脱节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统一规划和总体协调
1、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领导,把科技体制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改革的轨道,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配套进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方案、政策、措施等的制订和实施进行统筹协调。
2、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由各级科委具体负责。经委、计委、财政、税务、人事、工商、银行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3、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注重调查研究,抓好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改革深入发展;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对科研机构的管理由直接控制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深化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4、在全面推行所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从一九八八年起,省属独立科研机构一律实行院长、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5、科研单位要积极试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所长任期目标为承包基础,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在技术经济关系中的责、权、利,实行超标提成的分配办法。
对人员较少、固定资产规模较小或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实行抵押承包或租赁经营。
6、对一次过渡为技术合同制的省属独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在一九八七年减少保护程度百分之二十的基础上,以后每年减少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到一九九○年底以前基本取消有限保护。减下来的经营,由省科委和主管部门各掌握百分之五十。省科委集中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巾息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的部门,并入本部门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技术开发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提前取消有限保护的科研单位,可在流动资金和装备建设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