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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失效]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规定、办法、决定,办理的大案要案及办案中的重大问题;
  (四)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太原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太原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太原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是对重大事项的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地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和本委员会有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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