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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片土地开发,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外商在本市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兴办企业,根据因地制宜、因项制宜的原则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在开发区内引进生产性项目的,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一定比例的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兴办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型的项目,出让价格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予以适应优惠。
  (三)外商投资企业成片改造旧城区,新建商业、旅游等设施,拆迁地段建筑密度大于50%的,免缴水增容费,适当减收电贴费;按规划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或为规划待建道路腾出场地的,适当减免市政、公建配套费和电贴费;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免缴人防结建费;危险房屋达拆迁面积50%以上的,享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场地使用费方面可以给予以下优惠:
  (一)凡1993年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免交前三年的场地使用费。
  (二)对技术先进型或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凭确认部门颁发的确认证书,其场地使用费按应交数额下调20%计收。
  (三)对兴办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二)与乡镇企业合营的项目;
  (三)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四)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
  第二十条 本市场地使用费标准五年内不予调整,五年后进行调整的间隔期不少于三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30%。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在规划区应先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交付土地补偿费和临时用地押金后,方可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缴纳场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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