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其合营中方系乡镇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是中方提供的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方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年限一般以经营期限确定。未确定经营期限的,由负责出让的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依照《
邯郸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期满或提前终止用地的,应向原批准机关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所有权(除动产以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时,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回收手续,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在原定用地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持批准延期文件,到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延长用地期限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到原批准用地机关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按不同土地类别和区位每年平方米交纳1-15元。其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建设、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级别、环境、用途、年限等具体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场地使用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收缴。
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本年度使用土地不足半年的,免交场地使用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每年在该年度的12月底前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