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4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的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分隶属关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外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除投资兴办社会公共福利等非经营性事业用地按有关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均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非法处置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合营中方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或合作条件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重新确认,并进行评估作价,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换发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场地(土地)、厂房及设备举办企业的,出租人应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出租登记。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