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人接到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四)经协商一致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是指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出让人与竞投中标人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报、招标文件及有交资料文件;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投标时间、方法和要求向出让人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和密封的标书;
(三)出让人会同规划、物价、财政、房产管理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人,并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参加竞投人应价,出让人与价高者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折卖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人向出让人领取“拍卖须知”、“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证明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的有关证件报名,按底价额5%交付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人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当场签订出让合同。
拍卖价敲定后,价高者若不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出让人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会同规划、房产、物价和财政部门成立地价评估委员会,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设施等条件核定出让金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