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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附送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限、出让金及有关费用支付或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一般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具体出让方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与有意受让人协商出让金数额和用地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协议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人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包括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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