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的计算基数:
(一)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
(二)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之和为基数;
(三)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及十七元生活补贴之和为基数;
(四)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未重新就业的退职职工,以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五)带工资服现役的战士和带工资上学的职工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六)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劳动教养人员以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八)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其原国内标准工资为基数。
七 、租金、补贴及实施步骤: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准成本)暂定为一元零八分,同时按住房的环境、层次及室内设施等因素,适当拉开差价。全市职工平均住房补贴数为24%,按照“劳人(职工)结合”原则,其中18%按职工工资挂钩发放,6%按定额每个职工发四元八角。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住房补贴。
为使改革顺利起步,在总的租金水平和补贴系数不变的前提下,在三年内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从1988年1月份开始,在现行住房租金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提高二角四分,同时按补贴计算基数的6%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住房标准、层次及设施等调剂因素差价,以及房租补贴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取消原规定的住房未达控制标准的奖励办法和超标准住房收费办法;超过住房标准的部分一律按每平方米月标准租金一元零入分计收。改革后新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含改革后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上级分配来唐等人员)按工资的6%发给住房补贴,并执行原规定的房租补贴办法,但其所租住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标准租金按一元零八分计收。
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实行“劳人结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累计平均达到八角四分;住房补贴发放系数增加6%,累计达到12%,同时按月发给每个职工四元八角定额补贴;取消原承租人所在单位发放的房租明贴;调整设备、层次等因素的差价,增加环境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