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老市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9日发布)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秦皇岛市的四化建设,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来秦皇岛市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老市区企业”)。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有关优惠待遇方面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
所得税:
(一)客商在老市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属于下列行业的老市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老市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执行。
(二)对经财政部批准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所得税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其他老市区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减、免税收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再适当减征、免征。
(三)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客商申请,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再适当减征或免征。
(四)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财政部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