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5年6月19日发布)
为了加强秦皇岛市的经济技术开发,欢迎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前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客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客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一)企业所得税
1.开发区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前十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以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3.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4.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经客商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免征。
6.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开发区企业用进口的免税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3.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