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邀请洽谈贸易或办理经贸有关事宜的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经贸厅审批并发邀请函电,抄送省外办。
(三)邀(聘)请科技人员来访进行科技交流活动或工作,由邀(聘)请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委审批,以省外办的名义发邀请函电。
(四)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或由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资助安排的引进国外人才的邀请工作,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审批,以省外办的名义发邀请函电。
(五)旅游者的邀请事项,按国家旅游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邀请友好城市人员来访(含经贸、科技交流、引进人才),经主管和归口部门审核后,统由省外办审批。
(七)邀请其他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外办审批并发邀请函电。
(八)邀请来访人员(不含港澳台同胞)去省内丁类地区,由主办单位征得省军区同意后,再按本规定报批。
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出国和来访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和归口部门会签,省委或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行文报批;需报中央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出国和来访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和归口部门会签,省委或省政府审核,以主管部门名义报批。
六、同港澳地区的往来中,凡属由国务院审批的事项,需先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然后报批;同港英当局和澳葡当局之间的官方往来,需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签,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赴港澳事项,按本规定第三条要求报批后,需征得港澳工委(通过广东省委八办)同意,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七、各地区、省辖市的出国来访事项统由地、市外办管理,所有出国和来访事项,在报省归口部门前需先经地、市外办会签,经地区行署或市政府审核同意,以行署、市政府或外办名义行文报批;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会签。
八、秦皇岛市在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对外经济和科技交流时(不含友好城市间的交往),可自行审批市级以下(不含市级)人员的出国事项和非管方人员的来华事项,但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和省归口部门备案。
九、出国和来访事项的申请报告需写明:出国的性质、任务,出访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停留时间及往返路线,经费来源,携出公务物品,国外活动方案或考察提纲及回国后应用落实方案;邀请来访的任务性质、目的、活动方案,被邀请人的国籍、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职称,来华停留时间、地点、参观路线、单位等。
十、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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