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
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文件),对出国和来华须报送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中央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的事项已经明确,应严格遵照执行。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授权省委和省政府审批的我省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访事项(以下简称出国和来访事项),实行归口管理、集中审批的原则。
三、出国事项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国事项,经省外办会签后报省委审批。
(二)省政府审批的出国事项,按以下归口管理:
1.属于贸易考察、推销、展销、订购、引进设备(包括引进前的考察和引进后的培训)、技术服务、运输、商品检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等方面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经贸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属于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考察、参加科技和学术会议、参观科技展览等方面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3.由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专款安排或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资助安排的引进国外人才的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4.友好城市间的所有出国事项(含经贸、科技交流、引进人才),经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5.其他出国事项,由主办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外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参加中央或其他省市出国团、组的我省人员出国事项,属厅局和地市级人员的,由我省派出单位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其他人员,由我省派出单位报省主管部门或地市审批。
四、邀请来访事项
(一)邀请外国副部长级以下(不含副部长级)官方人员来访,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外办审批,并报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由省外办发邀请函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