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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文件
 (冀发〔1985〕37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
          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军区党委,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
  现将《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发〔1985〕10号文件和本规定重新确定的审批权限,认真负起审批和管理的责任。组织出访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要切实遵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任务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能邀请对方来国内办理的事情一般不派出,坚决杜绝盲目出国、重复考察。
  二、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出国前,各派出单位要集中组织出国人员讨论出访任务,学习出国常识,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自觉维护祖国荣誉的教育以及纪律教育。出国团、组回国后,要及时地、认真负责地向派出单位和外事部门写出出访报告,说明出国任务完成情况及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遵守外事纪律情况。派出单位要及时考察他们在国外工作以及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检查他们的出访效果。对完成任务好,本人表现好的团、组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团、组和个人,要分别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党纪、政纪、国法处理,并要追究团、组负责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要加强派遣出国工作的计划性,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报下年度出国计划,并按业务性质分别报省有关归口部门;然后由各归口部门按分工分别汇总审核,报省委和省政府审批。今后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出国项目,一般不予批准。
  四、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要向省财政厅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银行要在财政厅批准的经费和用汇额度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另行下达并监督执行。
  五、秦皇岛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本规定的细则,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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